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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起。对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刑附民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刑附民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特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刑附民的措施,即将其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刑附民规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实施方式包括财产冻结、财产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刑附民规定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刑附民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被害人权益的作用。通过冻结或查封被告人的财产,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刑附民规定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行,以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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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