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在试用期满之后,不辞退不转正、继续用工的,视为已经转正。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双向选择期限,具体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2个月,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即视为已经转正。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