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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出解除合同是实质违约行为吗
释义
    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其固然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其更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不能解除。因当事人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与人民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故人民法院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合同相对方提起的合同解除之诉的释明义务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合同解除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法院审查查明,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有两种:一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是对原告释明,让其改变诉讼请求,如追究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再行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无限制的、频繁的合同解除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又是对交易安全的巨大威胁。
    (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对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的释明义务因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管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支持其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不宜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应当对当事人释明令其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如果继续履行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可能或非常艰难,就只有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一房二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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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