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害时,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过错侵权责任。1.首先,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由老师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老师是在执行工作,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2.其次,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