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本市在校考生户籍不在本市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对于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的招生要求和条件。同时,文章还强调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招生政策的核查和纠正,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备案的重要性。 法律分析 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在校生”)。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以下统称为“社会考生”)。 1.学籍所在校与户籍不属同一招生片区的本市户籍应届考生,要在学籍所在校所属片区报考我市普通高中普通生的,应具有学籍所在校正式学籍,且在学籍所在校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要在户籍所在地招生片区升学的,应回户籍所在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职业类学校条件不限,要报考我市普通高中普通生(含定向生)的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2月4日前已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确认我市正式学籍的且在学籍所在校实际就读。考生父(母)在厦有近两年合法稳定职业及住所(含租赁)并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结语 在校生、社会考生、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等不同类别的考生,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类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地的招生政策进行核查,纠正将招生与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项目、分值和范围作为重大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招生政策合理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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