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 |
释义 | 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遵循现实价值分配原则进行分割,不损害其原有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入、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对于可分割的财产按数量分割,对于不可分割或分割会损害价值的财产,按综合现价值分割或通过竞买、变卖分割现金。 法律分析 一、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1、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继承或受赠所得等其他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取得有相反的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法院在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还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现实价值分配原则。对财产的分割,以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方法,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可分的财产按数量进行分割,如粮食、现金。对不可分的财产或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如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则综合财产现价值,按价值分割。对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可以竞买,都不愿意要的可以变卖,分割现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不会转化为个人财产,而是按照现实价值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对于可分割的财产,按数量进行分割;对于不可分割或分割后会损害价值的财产,按照现价值进行分割。如有异议,双方可竞买或变卖,最终以现金进行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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