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要约?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 |
释义 |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邀请、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确定和完整的要约内容以及送达受要约人等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并产生拘束力。这些是基础的要约知识,对于与他人订立合同时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有人要和您订立要约,这个时候便需要记得这些知识,作为基础的知识。 结语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和内容,并满足一定的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应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图、向受要约人发出等。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并需送达给受要约人。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并产生拘束力。这些基础知识对于与他人订立要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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