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的顺序是什么? 1、招标资格与备案 2、确定招标方式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现场踏勘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11、评标 12、定标 13、中标结果公示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15、合同签署、备案 三、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