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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境外收买情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何
释义
    为境外收买情报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提供国家秘密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有何区别?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秘密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2、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情报是指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所谓窃取,是指以盗窃为手段,通常有文件窃密、计算机窃密、照相窃密等。所谓刺探,是指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所谓收买,是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以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犯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少数情况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3、侵犯的对象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泄露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包括国家的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秘密和除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利用而危害我国安全的情况、资料、消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泄露的对象只限于绝密和机密这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不包括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和其他情报。
    4、秘密的去向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秘密的去向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仅限于泄露给境内人员。
    5、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观方面只要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四种表现形式之一就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则只要求有泄露秘密的行为就可以。
    6、犯罪成立的后果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要求出现什么特定结果,只要实施了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则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种类、数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方法,该行为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诸方面全面分析。
    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收买军事秘密,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后,可以提供给对方。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事先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属非法提供。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上列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而不必同时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三种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各犯罪手段可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两种以上犯罪手段的,如窃取并非法提供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为境外窥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他们为自身职责的性质决定,不论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也不论其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的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是文件、材料、实物,还是有关军事秘密的情报、资料,均构成本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但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或者是在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有所认识。
    三、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有哪四个构成要件
    我国没有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这个罪名,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会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此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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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