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诱导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关于诱导贷款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诱导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1、诱导贷款不一定构成犯罪,只能说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诱导他人贷款消费违法。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商业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如果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具体如下: (1)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2)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如果借贷时遇到套路贷了,建议如下应对: (1)对于对方违规收取的高额利息费用,没必要进行偿还。毕竟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自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2)收集相关证据(借还记录、利息费用条款、聊天截图等等)向当地银监会或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举报。 (3)如果被暴力催收,对方有进行威胁、恐吓,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话,还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行(若有还款给对方,对于已支付的超出合理利率范围外的费用,还可以申请退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是贷款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2)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3)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表,提供统计报表; (4)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5)是贷款的用途是国家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行业。 2、企业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效证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企业章程。以上是每一个企业成立必须的证件,这些也是银行受理贷款必须出示的资料,代表企业的身份,才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受理贷款。 (2)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的资料包括近半年的经营账单及企业的财政情况,另外固定资产方面也需要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总之,第二份资料是代表企业资产证明的证件,表示企业有能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该项资料准备不齐全,贷款将受阻。 (3)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有效证件:除了与企业相关的资料外,还需要向银行提交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账等等。 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贷款请求后,需要依法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贷款的条件。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一般会提示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根据规定,不管公民、单位是否有贷款需求,银行工作人员都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诱导他人贷款。 相关内容: 诱导他人构成犯罪的量刑,诱导他人构成犯罪 诱导他人构成犯罪的量刑如下:根据法律规定,诱导他人构成犯罪一般属于教唆犯,教唆犯的量刑,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借名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借名贷款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会视金额及情节而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罪责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条件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放贷次数和金额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银行职员而言,在审批贷款请求时,必须要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借贷的条件,以防止自己落入违法放贷罪的陷阱之中。民事主体在实施了违法放贷行为之后,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构成了违法放贷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借名贷款没有造成公司财产的重大损害或者是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不会认定为犯罪。借名贷款只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但是如果是行为人借名贷款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2023手写的欠条多久失效 一、手写的欠条多久失效 欠条中没有约定失效条件,它本身是一直有效的,但是其诉讼时效有期间限制,为3年。 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欠条如果是依法订立的,欠条仍然有效,只是当事人只能通过协商、调解等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效期间的计算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之后的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过了3年诉讼时效怎么办 欠条仍然有效,只是要求还款的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对方主动还款。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二)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仍然可以起诉,只是如果被告抗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判决败诉。如果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以此抗辩,法院仍然会支持诉讼请求。 诱导投资是否构成诈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利用虚假的数据、虚假的信息,以包营利为保证诱导他人投资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通常会构成诈骗罪的。诈骗罪的四个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买卖佛牌是否构成犯罪? 1、买卖佛牌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但如果是次数较多的并且没有营业执照的话就属于无证经营。如果佛牌售卖价值明显超过其本身价值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2、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刑事犯罪。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二、买卖合同存在纠纷怎么办? 1、买卖合同存在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除非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行为,否则不会造成拘留等严重后果。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买卖合同简易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予判决。但是,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又出现了新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刑。 2、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对于一些合同纠纷如果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情况就需要进行另行处理。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案件所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到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然后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不管买卖的是佛牌,还是其他的商品,都有可能会涉嫌犯罪,但具体罪名是否成立,当然是需要法院审理后确定的。公民若是怀疑他人的买卖行为犯罪了,最好是先收集相关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然后可以带着这些证据,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内容: 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非法营运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行为若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应当对行为人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具体的处罚规定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非法营运的行为是侵犯了国家对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制度,只要扰乱了市场秩序而造成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按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除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还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罚金,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相关内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8),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以上是由优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该内容由 李成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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