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刚入职,被用人单位裁员了。如果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