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废标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废标的六种情形: 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 2、标底泄露的; 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 1、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2、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综上所述,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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