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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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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