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失业金领取条件 |
释义 | 条件:劳动者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且非劳动者本人自愿中止劳动的,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劳动者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