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待被执行人有了新的收入,除扣除生活必须部分外,剩下部分就可以被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客观: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