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诉讼期限有多久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 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期限有多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知悉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有什么? 被征收人一般通过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的公告,知悉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在张贴公告时,为了确保被征收人能够知悉征收决定,都会将公告张贴在征收范围内交通发达的地方,或者其他显著的位置。同时,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部门会通知村委、街道或者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求其协助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传达政府征收决定。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也会通过新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做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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