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计算方式为:一般的事故,自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时间为10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计算,时间为10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时间为5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