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怎么惩罚呢? |
释义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是: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干扰、破坏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既包括暴力性的扰乱活动,如在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和人民团体肆意冲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活动,如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的影向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少”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仅限于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或者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界限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是可能相同的,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主要区别是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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