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第十二条不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三条公证处应设立抵押登记簿。对已办结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现值、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抵押登记可按规定查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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