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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罪名
释义
    

法律主观: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主体身份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根据 刑法 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     是否属“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方式存在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产生方式复杂多样,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人员是否属于“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例如,通过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主体还是原国有企业,向社会募集的只是少数的流通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仍掌握在原国有企业手中,原有的管理人员还从事着改制前的工作,但由于公司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管理人员的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因而产生变化?   首先,我们应明确“委派”的内涵。笔者认为,此处的“委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任命、指派、提名、推荐、批准等方式,让被委派人代表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的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共同的意志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派人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监督,至于被委派人之前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在所不问。   根据国企改革形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将“委派”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改制后,国有单位办理了合法的委派手续,那么被委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无疑义。二是未办理合法委派手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担任原职的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因改制而变为非国有公司,但由于实际经营主体仍是原国有企业,不能将改制后的所有工作人员均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那些在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中担任原职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并无实质变化,只要有相关 证据 证明是国有企业委派到改制后公司中从事管理职责的,即使没有委派手续,也应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在实际司法认定时应当特别注意,要严格缩小范围,不能将改制后公司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将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领导职务的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否在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问题为你解答如上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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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