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参保职工 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的职工,未办理 退休 手续的,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2.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断缴费,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3.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 已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就是农村补交15年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法。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