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4、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