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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付款折扣可以视为债务重组处理吗
释义
    案例:公司在工程建设及正常经营中外欠大量债务,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2009年,经与客户协商,公司采取了对应付款进行折扣的措施,视与不同客户的谈判情况,一般让利15%左右,最高为20%,最低也有6%-7%,会计处理是按债务重组的判断标准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年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欠款的折点让利额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原工程价值的虚高所形成的。
    注册会计师认为,债务重组的标准是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做出让步。
    符合债务重组的只是企业面临清算的重组,现在企业在财务上并没有困难,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有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不属于债务重组。
    企业认为,工程建设是按一定程序审核的,包括中介审计也都有报告,决算中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双方认可的,此次与债权方的商谈与工程造价没有关系,是双方往来账的处理,债权方损失了利润,但加速了资金流动速度,债务方取得了一次支付资金的效益。
    此项业务如不能视为债务重组,那么该视为什么性质呢?解答:我们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这种“让利”是属于对工程决算成本或者原合同成交价格的调整,还是在应付金额确定之后,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对方给予的豁免?前者应当调整相关工程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后者应当作为金融负债结算中产生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差额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新准则下对于债务重组强调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和“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两个条件,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仍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结果与债务重组是一样的。
    一、债务重组三角置换该怎么做
    有三角债的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实际是发生了两组以上的债务重组.当事企业实质上充当了两种身份:在以债权人身份进行债务重组时,发生了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取得了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按照财税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递延纳税,当期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采取分期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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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