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什么办理刑事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什么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什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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