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除提供一般证明和证据外,还应根据诉讼请求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6、证明孩子的情况; 7、家庭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证明材料,财产转让的,应当提供转让处的所有相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材料; 11、离婚诉讼过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文件,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