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物,但需要在公告中明确拍卖或者变卖的标的物、变卖的时间、地点以及变卖方式、价格等事项。在拍卖或者变卖时,债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债权人设定的担保物价格不能随意,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设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协议的,其担保物的变卖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就该债权占有的担保物变卖;但变卖时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拍卖或者变卖的标的物、变卖的时间、地点以及变卖方式、价格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担保物变卖的收益先用于清偿变卖的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先清偿基于优先权约定的债权,剩余部分清偿其他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出卖人因担保物价值不足未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或者其价款追索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