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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担保物变卖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随意设定担保物的价格吗?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物,但需要在公告中明确拍卖或者变卖的标的物、变卖的时间、地点以及变卖方式、价格等事项。在拍卖或者变卖时,债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债权人设定的担保物价格不能随意,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设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协议的,其担保物的变卖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就该债权占有的担保物变卖;但变卖时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拍卖或者变卖的标的物、变卖的时间、地点以及变卖方式、价格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担保物变卖的收益先用于清偿变卖的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先清偿基于优先权约定的债权,剩余部分清偿其他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出卖人因担保物价值不足未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或者其价款追索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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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