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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始计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释义
    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
    结语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分别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方式,但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缺乏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存在争议。缓刑适用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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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