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 |
释义 | 王*军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王*军明知法院判决要求返还购房款却拒不执行,甚至将财产低价变卖并支付给他人,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该案件对于打击拒执行现象、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2006年12月起,常*花、杨-忠、王*军等人先后到和平区法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执行过程中,王*军明知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在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15日将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58号负1层房屋以8,866,400元的价格低价变卖,并在取得卖房款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擅自向与同创房产公司无关的段连发支付,几经催要未果,最终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将其财产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支付给他人,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王*军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王*军作为**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购房款。但执行中其在明知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他人,直接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王*军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本案,如果王*军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正确认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被移送公安机关。正是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牟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本人最终为抗拒执行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王*军案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之后,王*军受到了相应处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结语 王*军案件展示了一个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变卖财产并支付他人的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此案提醒人们,应正确认识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以避免法律追责。在当前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此案的处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向社会传递了维护法治的明确信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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