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驾第二天找关系有用吗 |
释义 | 发生醉驾可以找关系吗? 不可以,这是藐视法律。目前我国对于“醉酒”程度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的意识状态为依据,而是根据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确定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要设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首先要明确酒精含量与人体正常反映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醉驾”入罪的标准,然后才能确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 醉驾涉嫌刑事犯罪,不是找关系能处理的。醉驾在抽血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能找所谓的关系,醉驾涉嫌刑事犯罪,应该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酒驾跑到第二天也没有交警联系,是否会有影响,也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在查酒驾的时候跑了,交警没有记录任何信息,也没有查找车辆,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被处罚,也不会有影响。但如果在查酒驾时的交警已经将车辆记录下来,也是会追究责任的,可能对自己也会有影响,但是否会以酒驾处罚,主要看交警有没有证据证明肇事人有酒驾,如果有证据就要按酒驾处理,就会有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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