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渎职罪罪名及犯罪构成是什么 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二、政府临时工可以构成渎职罪吗 政府临时工可以构成渎职罪,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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