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 1、犯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一般可以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