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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释义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虽然在客观方面也可以采取秘密窃取的形式,在主观上一般也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是,它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清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形财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无形的特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两罪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是明晰的,但当某项商业秘密同时又是国家秘密时,两罪的犯罪对象发生竞合,当行为人均以窃取、探刺或者收买的方法获得商业秘密时,两罪的行为方式也发生竞合。因此,两罪有法规竞合关系。根据法规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商业秘密罪论处。但当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也为国家秘密)的行为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如何定性,往往难以决断。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显然该行为不能适用本条。那么该行为是否涉及到第219条与第282条(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竞合问题呢?本人持否定的观点,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法规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的规定,但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由于该行为没有发生重大损失,不符合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也就谈不上选择适用第219条的问题,没有法规竞合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本人认为,应直接根据刑法第282条之规定处理。因为商业秘密既然同时又是国家秘密,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在知识产权,同时还包括了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另外,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勿需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82条之规定。
    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专利。专利与技术秘密不同。专利是以牺牲技术的秘密性为代价,向社会公开自己的专有技术,换取国家对该技术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严格保护,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享有独立使用权。而技术秘密则主要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保密措施,来实现技术垄断,其代价是高风险的,一旦泄密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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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