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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补贴会取消吗
释义
    法律分析:
    会按照国家的规定取消,1、新设的补贴,发放已经取消的各类津贴。既然国家已经命令禁止发放此类津贴,各省份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要求,禁止对公务员发放。2、超过规定发放的。虽然各省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整体上必须按照各地市发放应有的福利津贴,不得出现超发的现象。3、违规发放补贴等福利。尤其是过年的这段时间里面,更加要注意,千万不能发放违规的补贴福利。4、违反公务员规定,各地自立名目发放的奖金项目。当然,这类补贴费用也是要被取消的。5、借重搞活动、节日庆祝为由,向设计到的公务员们发放工资、津贴等福利。6、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等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的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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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