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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无固定期限,裁员后如何获得补偿?
释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前12个月工资平均数确定,可申诉双倍补偿金。公司裁员时,应优先保留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裁员前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优先留用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法律分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如果是协商一致的话,就由双方协商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违法解除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固定期限员工一致,基数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平均数来确定,补偿的月份根据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以下两个参考条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
    最终补偿金金额=解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
    因此,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如果被解除,有别于固定期限的员工的是,可以申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如果需要大规模裁员,应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不得以要裁减人员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必须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拓展延伸
    合同解除后员工的经济权益如何保障?
    合同解除后,员工的经济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具体的补偿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员工的工作年限、月工资、解除合同的原因等。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年假补偿和未使用的加班费等。此外,员工还有权利要求未支付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如果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员工在合同解除后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取决于员工的工作年限、月工资等因素。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雇主在解除合同时应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未支付,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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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