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法院可以中止,但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强制执行只能针对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个人和单位。探望权对方不执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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