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释义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具有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结婚、已有配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同样,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如未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未协商一致等。以上情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和第12条。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严格来说婚姻登记应该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关于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都是指的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若是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或者第12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婚姻登记机构是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
    结语
    结婚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若存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等情形,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同样,对于离婚登记申请,若未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因此,婚姻登记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5: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