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立案标准:如何确定侵占罪? |
释义 | 公安局立案标准和侵占罪的特征: 公安机关不立案,侵占罪只能通过刑事自诉; 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各地有差异; 侵占罪特征:通过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区别于盗窃罪和贪污罪,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下侵占委托财物; 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侵占罪包括私人财物和不动产; 侵占罪不受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影响。 法律分析 一、公安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首先,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其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数额,各地有差异,如上海的标准为两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否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等。但不能包括故意损毁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结语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数额大小,具体标准因地而异。侵占罪的特征包括通过正当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并拒不交还。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侵占委托财物,而与贪污罪相比,侵占罪不仅涵盖公共财物,还包括私人财物和不动产。因此,在确定侵占罪时需要注意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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