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煤矿必须有什么为其服务 |
释义 |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1.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最近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2.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小型煤矿,没有条件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应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设计能力60万t/a、90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不得少于18人,设计能力45万t/a灾害不严重的煤矿、小型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具有处理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能力的需要。 3.露天煤矿可以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也可以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4.煤矿集团公司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所属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可派队驻矿。 5.煤矿比较集中的矿区经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联合设立专职矿山救护大(中)队,但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服务煤矿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min。 6.矿山救护队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对矿山救护队的资金投入等保障制度,按规定配备人员、装备、设施,着力夯实矿山救护队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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