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触犯聚众哄抢罪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这个罪的来历 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名,1990年9月7日的《铁路法》第64条规定,对于“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以抢夺罪论处。 然后到1997年的刑法,就冒出这条罪了。 2、为什么法定量刑幅度比盗窃抢夺抢劫都轻 主观上,参加聚众哄抢的人大多是带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占小便宜的心态,以及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并不是其他常见侵犯财产犯罪那么恶劣。 维稳上,要认识到群众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所以要分化瓦解群体中恶劣的带头、煽动者和盲目的跟从者,惩罚与宽大相结合,避免矛盾激化,刑罚设置也应该轻一些。 后果上,聚众哄抢针对的是财物,不是被害人;被害人在场通常也不会阻止,所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常不会受到威胁。 侦查取证上,在具体个人的行为上不好取证,但对群体的调查、取证还是比较容易事后查证和挽回损失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别怪立法) 3、这个罪与共同抢夺有何区别 人员上的区别: 聚众哄抢罪的人数较多(3人以上),人员流动性大而不明确,必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抢夺罪的共同抢夺2人以上即可,也不必非要有一个首要分子。 行为方式: 聚众哄抢罪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在被害人不在场的时候实施,但更主要的是公然实施,毫不顾忌被害人知道行为人要夺走财物; 抢夺罪则必须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可以使被害人马上发觉的方式实施,行为人对被害人知晓财物被夺走有一定顾忌。 (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分则务研究》一书中认为这才是两罪的根本区别) 暴力程度上: 聚众哄抢罪更注重依仗人多势众,制造混乱的方式,在财物占有人难以控制、不敢控制财物的场合下取得财物,在行为上的暴力程度没那么明显,甚至可以说没什么暴力。因为通常不需要用暴力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甚至有学者提出,聚众哄抢是多人实施的公然盗窃。如实践中常见的,哄抢的都是翻倒货车上的货,财物的占有人已经完全不能加以控制。有暴力的哄抢行为我下面会说。 抢夺罪的暴力程度往往更加明显一点,因为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也仍然需要一定的暴力。如实践中常见的,扯脖子上的项链、抢手里的包或手机,都需要一定的暴力成分才能将财物取到手里。 4、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这还是比较好区分的。 虽然寻衅滋事罪中也有仗着人多势众强拿硬要的情况,但从立法精神上就可以看出,此罪要惩罚的行为更多的是发生在市场、商店等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不是为了那点财物,而是通过这种手段展示自己的威风,逞强斗狠,带着黑恶势力“占地盘耍威风”的性质;客观行为上也有展示武力、言语威胁等含暴力成分的威胁内容;行为人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有一定的团伙性质。 而聚众哄抢的主观上比较平和,就是很直接的“抢了反正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客观上就是直接拿了财物跑路;没什么组织,大多是临时起意,纷拥而至。也正因如此,聚众哄抢罪虽然对社会公共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仍然被列入侵犯财产犯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