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 一是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 二是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