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对方逾期支付、少付抚养费,如何依法维权? |
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是较为普遍的抚养费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以月、季或年为单位,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的底线是18岁,即按照每月或每年的抚养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18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果子女抚养费产生法律效力后,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一、虽然有人认为一次性给付应该谨慎使用,但考虑到人们经济收入增加、工作调动频繁以及法院执行效率等因素,目前这种给付方式在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较为普遍。大部分当事人也接受这种方式。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为单位,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以18岁为底线,即按照每月或每年的抚养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18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产生法律效力后,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结语 虽然一次性给付存在一定争议,但在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目前这种给付方式较为普遍,大部分当事人也接受。对于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为单位,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而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以18岁为底线,按照每月或每年的抚养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18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产生法律效力后,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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