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严禁歧视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三、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四、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五、严控考试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六、严禁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七、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九、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十、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