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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处理
释义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处理
    1、什么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2、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4、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是:
    (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5、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小案例:林某(男)和葛某(女)是男女朋友,从2008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处房产。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因感情甚笃,葛某没有加上自己的名字。两人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了一些家具和电器,小屋布置得十分温馨。然而,好景不长,2009年,林某和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葛某多了几句,林某还动手打了葛某。葛某非常伤心,于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对房屋等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但对房屋权属双方看法不一,林某认为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他个人财产。葛某认为是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条件》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汝阳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林某和葛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但产权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葛某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如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该房产属于林某和葛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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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