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中国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书面辩护的重要性高于口头辩护,加之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 正因为辩护词的重要性,被告人家属大多要求律师提供给他们看,但辩护词内容毫无质疑地会涉及到案件证据材料方面的内容,囿于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为安全起见,提供者有“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法律风险,因此给家属看之前要做一定的“加功”,比如对具体的人名、地名、公司名等做好技术化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二百八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