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个人有权查看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属业主共同共有的,业主享有知情权,不一定非要业委会主张。如果物业公司不公开的话可通过诉讼来解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停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