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所谓“军事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关系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4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