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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谈合同的撤销权是什么
释义
    在民法理论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权利目的。
    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将使得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局性得归于无效,将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之规定,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原则上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终局性地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认定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这种错误可以是关于行为的性质,也可以是关于行为的相对人、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等;二是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三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这种错误认识,将不会产生该行为后果;四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遭受了较大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较小,也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胁迫与欺诈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
    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是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以及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这种加害既可以是对受胁迫人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也可以是对受胁迫人的亲友甚至与之有关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客观上使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三是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反之则不成立胁迫。四是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此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受胁迫人自身而非其他人为标准。由于胁迫侵害了被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法律对通过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规制。
    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且构成对受胁迫人利益的侵害,应当认定因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考虑到民事活动的复杂性以及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原则,受胁迫人在其权益受损时,有权基于自身的利益衡量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选择。因此,民法典将因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定为可撤销,同时赋予受胁迫人以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一方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享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第三种情形为:
    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包括两项要件:(1)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的故意。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如一方利用对方家有重病患者、为治疗病患出卖房产之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房产。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向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兜售理财产品,由于缺少判断能力,这些老年人以高昂价格购买了实际收益率较低的理财产品。(2)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至于具体标准,则需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应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为限。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到实际履行往往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中的许多因素都可能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不限定判断的时点,对于显失公平的判定将会缺少客观标准。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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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