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是拿不回来的。这些嫌疑人的随身物品依法会被暂时扣押,由承办民 警 依法处理,侦办时认定涉案的要依法处理(例如扣押、留证、没收等),认定不涉案的将发还嫌疑人,但由看守所的收押室负责保管,直到嫌疑人被转移或者释放时归还其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