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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评标的规
释义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评标的规定 评标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招标的成败。为了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招标投标法》确立了以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评标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批评。导致评标不客观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包括评标专家资源分散,专家素质不高,专业分类标准不科学,专家抽取程序不规范,以及责任约束不到位等。为提高评标客观公正性,《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这既有利于解决被抽取专家与评标项目的匹配性问题,也为实现各评标专家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奠定了基础。二是新设了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条例》第45条第2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整合评标专家资源,避免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三是严格评标专家抽取程序。《条例》第46条、第47条重申了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以随机抽取为原则、直接确定为例外,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专家。四是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建立延长评标时间的机制,可以防止评标流于形式。 《条例》第46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48条第3款同时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健全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机制,确保每位成员评审结论合法有效。五是严肃评标纪律。《条例》第49条、第71条进一步细化补充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补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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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