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属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存在,因此从属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从属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其附属财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为基础。主合同不能建立的,下级合同不能有效建立;主合同转移时,下级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下级合同将丧失效力;主合同终止后,下级合同相应终止。主合同与从属合同是相对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下级合同。没有下级合同,就没有主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